然而3月份以來,情況有所好轉,內蒙古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對納入自治區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2025年度補償標準為0.35元/千瓦時,執行時間為10年。據了解,2023年11月,內蒙古能源局就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實施細則(暫行)》,指出納入示范項目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享受容量補償,按放電量補償上限0.35元/千瓦時,補償期10年,彼時,政策要求仍區分電網側與電源側儲能,電源側儲能通過容量租賃、出售容量等方式獲得收益,文件并未提出補償標準一年一定。《通知》進一步取消了電源側和電網側劃分,獨立儲能電站均享受容量補償。從下面的項目規劃可以看出內蒙古發展儲能的目標和決心。
其實容量補償一直是儲能發展的一條暗線,除了內蒙古外,像山東、甘肅、新疆、河北等儲能發展大省均發布了容量補償政策。
早在2022年3月,山東發改委就發布了《關于電力現貨市場容量補償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山東容量市場運行前,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發電機組容量補償費用從用戶側收取,電價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0.0991元(含稅),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國家能源局甘肅能源監管辦發布《甘肅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的通知,提到調峰容量市場交易,申報和補償標準上限暫按300元/(MW·日)執行,采用“單邊競價,邊際出清,分檔結算”模式。
2023年5月,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儲能健康有序發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到對我區建成并網的獨立儲能電站實施容量補償,2025年底前,補償標準按放電量計算,2023年暫定0.2元/千瓦時,2024年起逐年遞減20%(即2024年補償標準0.16元/千瓦時、2025年補償標準0.128元/千瓦時),以上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河北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獨立儲能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容量電價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年度容量電價標準為100元/千瓦,月度標準按8.3333元/千瓦執行。已按退坡執行的追補至100元/千瓦。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據了解,2024年1月河北省發改委曾下發《關于制定支持獨立儲能發展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2024年5月31日前并網發電的獨立儲能容量電價按100元/千瓦執行;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并網容量電價逐月退坡,分別為90元/千瓦、80元/千瓦、70元/千瓦、60元/千瓦;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網發電的,年度容量電價按50元/千瓦執行。而且2024年文件顯示容量電價的有效期為12個月,但此次新印發的文件將容量電價有效期延長至24個月,并且容量電價統一定為100元/千瓦。
除了國網和蒙西電網的容量補償外,南網區域在2022年6月發布了“兩個細則”,獨立儲能電站容量補償明確納入輸配電價疏導或參加其他疏導機制的,相關輔助服務補償參考抽水蓄能電站有關條款另行制定。2024年12月,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印發《南方區域“兩個細則”主要修訂條款》的通知,首次提出新能源配建儲能調峰進行補償,對風電、光伏場站配建儲能滿足等效全電量日平均循環次數大于1的充電電量按照2×R5(元/MWh)的標準進行調峰補償(2×R5的具體數值為:廣東,0.07655元/kWh;廣西,0.0701元/kWh;貴州,0.05597元/kWh;海南,0.05858元/kWh;云南,0.07163元/kWh),兩細則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雖然從國家層面已經取消了強制配儲,但是各地的補償機制還在,隨著設備價格的大幅下跌(目前西北區域1GW/4GW大型獨立儲能EPC已經跌至0.75元/wh,0.3GW/1.2GWh也已經跌至0.83元/wh),加上部分省份儲能已經有了容量補償、現貨交易、輔助服務等盈利機制,多重收益疊加的區域儲能已經有了較好的收益,儲能依然大有可為。